军人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的管辖权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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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问题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非常重点的问题。在刑事方面,管辖权也有着法律明确规定。主要涉及三个机关,即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前两个机关,大家比较熟悉,但可能对于公安机关的管辖权并不是特别了解。那么,军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管辖权是怎样的呢?下面,123律师网整理了有关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军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的管辖权

公安机关和军队在刑事案件管辖方面的分工如下:

1. 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2. 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3. 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4. 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5. 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6. 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7. 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8. 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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