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入户”的认定
“入户”是指在他人住所内,以实施等犯罪为目的,进入并进行的行为。这里,“户”是指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既要有功能特征(如家庭生活的场所),也要有场所特征(如相对隔离)。在特定情况下,一些通常不认定为“户”的场所,如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如果具有上述两个特征,也可以视为“户”。
二、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认定
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公共汽车、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但在未运营中的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售、乘务人员的,或在小型出租车上进行的,则不属于此类。
三、关于“多次”的认定
“多次”是指实施三次或以上的行为。每次行为都应构成犯罪,并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进行客观分析认定。在同一地点对多人或连续实施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犯罪。
四、关于“携带凶器抢夺”的认定
携带凶器抢夺是指携带枪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或者为了实施犯罪而携带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行为。对于携带其他器械抢夺的,需有证据证明该器械确实用于犯罪。若行为人将凶器显露并能让被害人察觉到,则直接按罪定罪处罚。若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则按其他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五、关于转化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灭罪证使用暴力或威胁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特定情节,如接近“数额较大”标准、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犯罪后使用暴力等,可定为罪。
六、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
信用卡后的使用和消费数额为数额。未实际使用或消费的信用卡,根据情节轻重量刑。被劫取机动车辆的价值在数额中计入。其他犯罪劫取机动车辆的,实行数罪并罚。关于存折、机动车辆的数额计算,参照相关司法解释执行。
七、关于特定财物行为的定性
以违禁品(如毒品、、物品等)为对象实施的,以罪定罪。以赌资或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为对象的,一般不以罪定罪处罚。对个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取得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一般也不以罪定罪处罚。但教唆或伙同他人采取同样手段劫取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财产的,可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