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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量刑情节之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区分
一、法定情节
(一) 从严情节:从重
总则只有2个:1、累犯;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二) 从宽情节:“可以”+“应当”均有,包含:从轻、减轻、免除。
二、酌定情节
(一) 犯罪主体方面的情节:前科、一贯之表现。
(二) 犯罪主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后的态度、犯罪动机。
(三) 犯罪客观方面的情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犯罪的时空和环境。
三、如何适用
(一) “应当”优于“可以”:“可以”优于“酌定”。
(二) 案件中的情节优于案件外的情节。
(三) 同时存在数个从严或者从宽情节只是,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所具有的功能。
(四) 从宽和从严情节同时存在之时,要“先严后宽”不断修正宣告刑。而不能才粗简单的折抵之方法。
(五) 多功能情节的,必须依法定顺序考量。
(六) 禁止重复评价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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