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于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再次犯罪的情况,也就是所谓的监外执行后犯数种新罪,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处理方式。那么,对于这种行为是否进行数罪并罚呢?下面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详细解读。
张某因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因身体原因获得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一年后,张某又触犯了新的罪行,包括故意伤害罪和抢夺罪。对于这两新罪,法院会根据其犯罪情节进行量刑,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一年,抢夺罪可能被判三年。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对张某的数罪进行并罚。有观点认为需要进行两次数罪并罚,首先将两个新罪按照刑法第六十九条进行并罚,然后再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二次并罚。另一种观点主张进行一次数罪并罚,即根据两个新罪的情节分别量刑后,直接与张某未执行完毕的刑期进行并罚。
从法律条文的角度分析,第二种计算方式更为符合我国刑法的规定。刑法第七十一条明确规定了监外执行期间再犯罪的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并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进行数罪并罚。从刑法的目的来看,对于在改造期间再次犯罪的行为人,需要对其进行更严厉的惩罚。第二种计算方式更能体现刑法的惩罚目的。
犯罪人的行为一般具有连续性,理想状态是发现犯罪人的所有罪行后一并进行数罪并罚。在现实中,无论发现几次犯罪,其最终的总刑期应该接近理想状态下的计算结果。按照第二种计算方式得出的刑期更接近理想状态下的结果,而第一种方式可能导致犯罪人实际执行的刑期小于理想状态下的结果。这显然不符合刑罚的初衷。
对于监外执行后犯数种新罪的行为人,确实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对于此类问题,如果大家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详细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