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偷税责任详解:构成要件、处罚情形及法律后果

刑法中偷税责任详解:构成要件、处罚情形及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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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近日通过并正式施行。针对原法条存在的问题,本次修正案做出了一些重要的修改和调整。

一、关于偷税手段的描述,原法条中的描述方式过于复杂且存在混淆。新法简化了描述,将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等行为简化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这样的简化虽然更简洁明了,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如正面列举可能导致挂一漏万的困境。但新法更加强调了主观故意,对欺骗、隐瞒等行为进行了更明确的界定。

二、关于罪名问题,不再沿用“偷税”这一表述。税款未足额缴纳并不等同于偷窃,偷税与偷钱包、偷电等犯罪在心理预期和犯罪手段上存在显著区别。现有偷税案例中,大量存在因纳税人无知和税法不完善导致的少缴税款情况。

三、取消了“偷税”的数额标准,改为比例标准。新法不再对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而是采用比例标准。例如,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修改更具灵活性,能够适应不同情况的需要。

四、关于确立偷税罪的前提,现状是国家没有完备的税法体系,税收文件之间存在冲突,程序法和实体法相互抵触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在这种情况下,单方面加大惩罚力度可能不符合实际,甚至增加纳税人对纳税的恐慌。

五、新法为纳税人提供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机会。相对于原法,刑事处罚的力度有所弱化,对于初犯的纳税人来说,这增加了一次免予刑事处罚的机会。例如,“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如果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能够补缴应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修正案》虽然做出了一些改变,但主要是在减少其负面作用,而并没有产生真正的正面意义。本次修正案希望能使税务法规更加完善,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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