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应该是为了人民的福祉而行使,但有些国家公职人员却滥用职权,给国家和人民带来损失。关于滥用职权罪机关单位负责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的问题,123律师网进行了详细整理。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其法定权限,违法决定或处理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规处理公务,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特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中明确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违规处理公务,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当出现这种情况时,如果符合以下任一情形,应当立案:
1. 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2人以上,或轻伤5人以上;
2. 直接经济损失达到20万元以上;
3. 导致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
4.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5. 其他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 徇私舞弊并符合上述任一情形。
滥用职权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犯罪者是有意为之。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导致重大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刑法》中已经增设了此罪名。虽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已经不再使用“徇私舞弊罪”这一罪名,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的司法解释对理解这一情节仍有参考作用。希望以上信息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