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是每个人都需要面对的一项任务,尽管人们对其持有不太积极的态度,但偷税和逃税的问题也因此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
我国新的税收征管理办法规定,偷税行为涉及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等行为。这些行为在日常的财务工作中尤为常见,涉及到会计账簿和记账凭证的作假,不按税法规定计算收入和支出,不按规定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最终导致不缴或少缴税的行为。这也是为什么税务稽查的第一步通常是查看企业的财务账册。
导致少缴税款的原因多种多样,税务行政处罚也因此各有不同。如果是因为税务机关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运用不当或程序违法等原因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补交税款,但不能加收滞纳金,超过3年则无法追征。若是纳税人因自身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和滞纳金,特殊情况下追征期可延长至5年。
当前,我国实行“征收、管理、稽查三分离”的征管方式,专门的税务稽查局负责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在税务稽查中,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偷漏税行为,如不开票不申报纳税、体外循环不入账、购多列成本和费用等,税务机关可以永久追征。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对于偷税行为,首先要全额补交税款,并从应缴纳税款的纳税期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还需对纳税人进行罚款,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刑法修正案通过后,偷税不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被“逃避缴纳税款”所取代。把原来的偷税罪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更为贴切,因为国家凭借权力强制、无偿地参与分配并不是国家的收入,纳税人逃避缴税的行为不应被视为偷窃国家财产。
那么,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呢?如果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较大且占应缴纳税款的10%以上,将被处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罚款。但如果经税务机关追缴后补缴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多次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将累计计算数额。
纳税是每个人的义务,而避免偷税漏税则需要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税法宣传、提高纳税意识、完善税收制度等举措,可以更好地维护税收的公平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