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按照约定交付货币、实物或未将财产权进行转移,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并且涉及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那么,出资不足额的行为能否构成虚假出资罪呢?接下来与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
关于“出资不足额的行为是否能构成虚假出资罪”这一疑惑,重点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如果行为人在出资时没有欺骗的故意,那么他们不应被追究虚假出资罪。出资不足额的情况可能是由于各种原因,如高估了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导致其实际出资额低于应认缴的出资额,或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导致的出资不足。
法律依据如下: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进行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并且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罚金金额为虚假出资金额或抽逃出资金额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对于单位犯罪,将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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