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死刑案件审查证据的规定》和《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这两部规定针对的是不同办案环节,但共同聚焦于证据的获取和处理。其中,《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二点特别指出,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并对如何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刑讯逼供一直为法律所不容,刑法中亦有专门的罪名规定,但在现实中,仍有一些冤案如佘某案、赵某案等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这些冤案不仅使个人付出了巨大的代价,甚至有些案件中因刑讯逼供导致死亡,严重损害了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这两部规定的出台,既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法制化、精细化的体现,也是对社会现实的积极回应。
在司法审判中,证据的获取和处理至关重要。只有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才能做出审判,否则可能导致误判。证据获取的方式同样是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历史上,有些强判人罪的情况中,刑讯逼供是常见的手段。在某些时期,司法成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程序正义被忽视。这些情况都与现代司法文明的原则相悖。
刑讯逼供不仅对人的肉体和精神造成双重伤害,而且其手段往往残忍、极不人道。这种获取证据的方式本质上是一种罪恶,无论追求何种司法利益,都毫无正义性可言。与个人的犯罪行为相比,权力行使的滥用更加不可原谅。应该从文明、公正的司法体系中彻底消除刑讯逼供的现象。
由于审判公开原则的存在,一桩案件的审理和判决过程可以通过媒体报道为人们所知,便于监督。在法庭审判之前的阶段,如侦破和收集证据的阶段,往往因为各种原因而不为人所知,这也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可能。如何引入民主监督机制,从事后追究转变为事前预防,成为司法改革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同时要注重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