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是一种金融犯罪,涉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证明文件或产权证明作担保等方式,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该罪行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虚构事实,是指编造不存在的事实以骗取信任;隐瞒真相则是故意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使金融机构产生误解。诈骗贷款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2. 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如伪造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内效益良好的经济合同,来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3. 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如担保函、存款证明等,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使用的文件。
4. 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的产权证明包括能证明行为人对房屋、汽车、货币等具有所有权的文件。
还有其他方法,例如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贷,以假货币为抵押骗贷,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不论行为人以何种方法诈骗贷款,都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通过诈骗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的行为,且符合一定情形(如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等),可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贷款诈骗的数额标准,根据相关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而根据最新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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