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累犯的认定条件,是指曾经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犯罪,且后罪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那么,累犯是否指法定刑呢?以下是123律师网(12364.com)为读者解读相关知识的解答。
对于“累犯是否指法定刑”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累犯的后罪应以宣告的刑罚为准,而非仅指法定刑。以累犯的后罪宣告的刑罚为准,这符合累犯制度的立法精神和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累犯制度的内在精神
累犯从重处罚制度的设立,旨在严厉打击那些受过刑罚处罚的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完毕或赦免后的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的量刑制度。相较于初犯,累犯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更大,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更严重。评估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不应仅考虑其犯罪行为本身,而应结合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量。《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罪刑单位的法定刑均包含有期徒刑。如果将“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理解为对其犯罪行为的法定刑,则会扩大累犯适用的范围,显然有违我国设立累犯制度的初衷。
二、遵循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1997年修订的《刑法》明确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罚;法律未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在《刑法》第65条中规定的“一般累犯”,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在此,《刑法》仅规定了构成累犯的后罪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但未明确后罪是法定刑为徒刑以上,还是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后可能判处的宣告刑为有期徒刑以上才适用累犯制度。
三、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
我国刑罚的主要目的是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剥夺、惩戒和教育改造,以限制或剥夺其再犯能力,促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可见,虽然刑罚在形式上具有一定的惩罚性,但其根本目的仍在于预防。累犯的再犯能力强于初犯,如果不从重处罚,难以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如果综合考虑各种量刑情节,单独的刑罚就能起到预防作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不必再适用累犯从重处罚。过重的刑罚可能掩盖刑罚的预防目的。
在司法实践中,累犯的后罪应以宣告的刑罚为准,而非法定刑。综合考虑立法精神、刑法原则和预防目的,对累犯的处理应综合各种量刑情节进行评判。如需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咨询123律师网(123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