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被告人李某,男,50岁,某法院助理审判员。被告人赵某,女,48岁,某纺织厂职工,与李某为夫妻关系。
1990年7月,某县银行干部余某因挪用公款罪被逮捕。余某之妻徐某找到赵某,请求其夫李某帮忙释放余某,并承诺给予丰厚的报酬。赵某回家后向李某提出此请求,但李某初时拒绝,表示此案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且弄不好会涉及自身。但赵某坚持并施加压力,最终李某接受请求并设法将余某的案子转到自己手中,为此收取了徐某的一万元现金。后来因有人举报,李某如实交代了事实,并退还了赃款。
问题核心: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是什么?有哪些形式的共同犯罪人?赵某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判决解读:
法院判决认为,李某是有身份者(法院工作人员),而赵某是无身份者。本案中,无身份者赵某教唆有身份者李某共同实施犯罪。赵某应根据李某的行为被定受贿罪。
法理分析:
根据《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其基本特征包括:
1. 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责任能力的人。
2. 犯罪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配合,构成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结合本案,从主观上看,赵某劝说李某利用职权为余某开脱,并收受财物,两人形成了共同的受贿故意。从客观行为看,赵某利用李某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李某则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两人的行为既有分工又相互关联,构成了共同的受贿犯罪行为。虽然赵某本身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她伙同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受贿,因此属于受贿罪的共犯。
人民法院对赵某与李某的判决是正确的,认定两人构成共同犯罪并对其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