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程序是由监狱管理机关对罪犯进行考察,确认其符合条件后才会启动。但本人认为,应该增设由罪犯自身发起的减刑申请程序。这一程序指的是,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如果罪犯认为自己确实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向司法机关提交书面或口头的减刑申请。只要司法机关没有相反证据证明该罪犯因违反监规而受到处罚,即可获得减刑。
这一减刑程序的实质条件是罪犯确实表现出悔改,包括遵守监管规定,接受并积极参与教育改造。其依据主要是罪犯在计分考核中的表现,包括没有扣分或者扣分未达到规定的限度,并且未受到任何行政处分。
创设这种减刑程序的目的是多方面的:
(1)使更多的罪犯能够受益。由于人的本性是趋利避害,除了极少数罪犯外,大多数罪犯都会积极申请减刑,因此这个程序是一种普遍受益的制度。
(2)尽量公开透明,减少暗箱操作。由于减刑程序由罪犯本人启动,只要司法机关没有证据材料证明罪犯不应减刑,即可获得减刑,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暗箱操作。
(3)激发罪犯自我改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将减刑的启动权交给罪犯,让他们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减刑,有利于他们自我约束、自我衡量、自我评价。这也使罪犯从心理上确信减刑的公正性。
对于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由于其作为普遍受益的制度,减刑的幅度不宜过大,以免影响原判的稳定性和严肃性。法律可以直接规定减刑的幅度和次数:每年可申请减刑四次,每次可减十五天,一年最多可减两个月。
相比之下,监狱启动的减刑程序和罪犯启动的减刑程序各有特点。监狱启动的程序更多地体现了监狱的意志,而罪犯启动的程序则更注重保护罪犯的普遍受益权。两者在范围和幅度上有所不同,使得减刑程序更加平衡、合理,充分体现出减刑过程中的公平与正义的法治精神。这样的设计既保证了监狱管理的需要,也尊重了罪犯的权益,实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