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辩护律师指南: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司法解释要点》
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法律解释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8次会议讨论,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制定了具体应用的法律解释。该解释于法释〔2000〕42号文件中发布,自发布之日起10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解释详细阐述了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备的特征,包括组织结构、经济来源、活动方式等方面。解释还明确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原则。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刑法相关条款的解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讨论,并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进行了详细解释。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具备的特征,包括组织稳定性、经济来源、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
三、全国法院农村维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在全国法院农村维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涉及到了农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处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有一定的关联。但具体内容和细节略。
四、湖北三省公安、法院、检察院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
湖北省公安厅、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该意见对办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
以上内容汇总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司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相关座谈会纪要以及湖北省三省公安、法院、检察院的意见,供深圳刑事辩护律师参考。关于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的法律适用意见
为了准确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持续稳定,依据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解释以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以下法律适用意见:
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
1. 组织成员众多,一般应有5人以上,并有明确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2. 组织关系稳定,以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手段建立,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3. 存在组织内的规矩或纪律,不一定需成文的形式。
4. 组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特征
1. 获取经济利益的方式既包括违法犯罪,也包括合法和非法投资、成立公司等。只要利益用于组织活动,无论手段合法与否,均视为有效。
2. 经济实力不仅来自违法犯罪,还包括自身积攒、合法获取等,但必须用于组织活动。
3. 获取的经济利益由组织管理和使用。
4. 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成员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被视为非法所得,依法处理。涉及洗钱的,追究刑事责任。
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方式特征
1. 组织至少3次实施“为非作恶,欺压群众”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手段是暴力和威胁。
2. 其他手段包括利用组织影响力对群众形成心理强制、滋扰正常社会生活和经济秩序的非暴力手段。
3. 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包括组织者直接组织、成员为组织利益共同实施或按照组织一贯行为实施。
四、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
1. 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破坏正常生活秩序。
2. 破坏正常经济秩序,形成非法垄断或经营秩序。
3. 利用“保护伞”称霸一方。
4. 为组织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对社会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如聚众斗殴、报复伤害、强索债务、非法行使公共治安管理权等。
五、关于经济秩序的非法控制
1.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操纵市场等,形成垄断地位和重大影响。
二、对于滥用行业和市场秩序管理权的行为,如强行收费、强行摊派或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要求其他市场主体参股、占股的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
三、对于煽动、组织或强制其他市场主体使用暴力、威胁等不当手段对抗国家和行业管理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通过非法手段对行业进行非法控制,以及利用非法经济利益进行的非法交易等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其中,“行业”的理解不应过于狭隘,包括以暴力为后盾的非法交易等情形。
五、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应全面理解并把握其核心属性。具体而言,组织特征、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般属性,而非法控制则是其本质属性。只要符合相关条件之一,即可视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非法控制特征,即使其他特征表现程度较弱的,也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第四项规定的两种情形只要符合其一且符合前三项特征的,即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六、在办理涉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案件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同情形。例如,对于利用法律规范不完善在某些行业形成垄断的公司、企业,如果未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维持垄断的,则不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特征。公司企业在解决经济纠纷时偶尔采用暴力或威胁手段的,以及受雇于此类组织从事劳务工作的人员事先不知情或知情后未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均不应视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或参与行为。
七、在办理恶势力犯罪案件时,对于经常纠合在一起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应严厉打击。对于犯罪集团的组织者和领导者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新规定不符的,按新规定执行。
八、刑法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组织领导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积极参加者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可能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其他参加者则面临更轻微的刑罚。对于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涉及前述罪行同时有其他犯罪行为的将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也进行了明确界定。(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规定【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