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放纵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中,因徇私舞弊而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一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已成为危害国计民生的重要问题。国家为此设立了严格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明确了产品质量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利而放弃追究责任时,这一制度便受到严重威胁。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且情节严重。这种不作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不调查、不查封、不处罚等。构成此罪要求这种不作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多次放纵、对多个行为人不追究、或不追究性质严重的行为等。
行为表现
徇私舞弊指的是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为了满足个人私情私利,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这包括但不限于对依法应移交司法机关的案件不移交、对应起诉的不起诉等行为。
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予以立案:
1. 放任制售假药、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
2. 放任依法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
3. 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不履行追究职责,致使该行为得以继续;
4. 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
5. 3次以上不履行追究职责或对3个以上有此类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追究。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主要是指负有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违法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中的相关人员、公检法机关的司法人员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如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的工作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而故意不追究刑事责任。动机多为徇私。如果不是故意不知情而不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414条的规定,对于犯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放纵罪的公务员,将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
制售伪劣商品犯罪放纵罪严重威胁了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损害了用户和消费者的权益,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坚决打击此类犯罪行为。(二)对于那些生产、销售、涉及伪劣商品犯罪行为,依法可能被判处两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放任其肆意进行的行为;
(三)对涉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单位或个人,如发现有三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存在此类行为,却未尽到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责任;
(四)这种行为导致国家及人民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进而产生了非常负面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