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于挪用公款不退还,金额在百万元以上不足二百万元的情况;
(四)存在其他严重情节。
针对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若金额在三万元以上,应依照刑法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情况,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也应依照刑法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三人以上行贿;
(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
(三)通过行贿谋求职务提升或调整;
(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保等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从事非法活动;
(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
(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
对于行贿罪,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行贿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
(二)行贿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一百万元,且具备前述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
(三)其他严重情节。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若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若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金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二)行贿金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不足五百万元,且具备前述第二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
(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若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应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对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参照本解释中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参照本解释中关于行贿罪的规定执行。单位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金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本解释中受贿罪、贪污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执行。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起点,按照本解释中挪用公款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起点,按照本解释中关于行贿罪数额标准的二倍执行。
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货币、物品和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可折算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等,以及需要支付货币的其他利益,如会员服务、旅游等。犯罪数额以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规定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若其以贪污、受贿的动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并随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开支或社会捐赠,这并不影响对其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在量刑时,法院可酌情考虑。
若特定关系人向国家公职人员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而该公职人员知晓后未及时退还或上交,那么应认定该公职人员具有受贿的故意。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若同时构成受贿罪及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除非另有法律规定,否则应以受贿罪及渎职犯罪数罪并罚。
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分子所得的一切财物,应依照刑法规定予以追缴或责令其退赔。对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迅速归还。对于尚未追回或未足额退赔的违法所得,应持续追缴或责令退赔。
对于被判贪污罪、受贿罪并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犯罪分子,应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对于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并处二十万元以上至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对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同样应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
对于刑法规定需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判罚金额应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
本规定自18日起实施。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有冲突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