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解析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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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管理违规造成的事故罪》详解

所谓危险物品管理违规造成的事故罪(刑法第136条),指的是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过程中,因违反相关规定,过失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并带来严重后果的行为。

此罪与自然灾害的界限

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若没有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是由于自然原因意外地引发危险物品爆炸、燃烧、泄漏、污染等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视为自然灾害,并不构成犯罪。本罪要求必须是行为人的违规行为导致重大事故的发生。

与一般违规行为的区别

要构成本罪,必须在立法上达到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如果仅仅是违反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但没有导致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应按照一般违法行为给予适当的处罚。

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仅限于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后者则是违反了安全生产的所有规章制度。两者的范围有所不同。在生产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导致重大事故的,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存在竞合关系。但鉴于专门规定了危险物品管理违规造成的事故罪,对于涉及危险物品的重大事故,都适用本条。

与非法运输犯罪的区别

主要区别在于,前者运输危险物品(包括)本身是合法的,只是在运输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规定;而后者运输本身就是非法的。前者必须达到发生重大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后者则不要求实际发生危害后果。

与失火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毒罪的区别

主要区别如下:前者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即特殊主体;而后者的主体则是一般主体。前者的事故仅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后者则可发生在任何场合。前者的严重后果是由违反管理规定引起的;后者则是由于日常生活中的疏忽大意、粗心大意等原因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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