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行为的多元体现

立功行为的多元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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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困扰。我案件的原本价值是20万元的立功,但办案单位只认定了4万元。我母亲为我的案子申诉了长达5年,但办案单位一直不予理睬。我所指出的立功是有确凿事实的,并且已经得到了公安机关的事实认定。却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对待,我对此感到十分困惑和无助。我是在09年5月12日获释的,如果我想维护自己的权益,我应该注意哪些重要事项呢?

律师解答:

您的遭遇主要涉及到了一个法律程序问题。根据法律规定,您的案件在法院的申诉期已经过去五年,这可能对您的申诉带来一定的困难。若您是在监狱期间揭发此事,且觉得处理不公,您有权向检察院的监所科提交申诉书。经检察院查证属实后,他们会通过自己的渠道将建议转交给相应的法院。立功的认定权力在执行机关。您的案件是在刑罚执行机关揭发的,这并不属于在公安机关揭发的情况。监狱有独立处理此类案件的功能,如同公安机关的预审一般。若监狱在处理上有所疏忽,应当予以纠正。如果监所科处理不力,您可以向信访进行申诉。

相关法律知识:

关于简单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原则,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全面责任原则,即在共同犯罪中,即使某行为人仅参与了部分实行行为,仍需对共同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全部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甲乙两人共同故意杀害丙,即使能证明丙的致命伤是由甲的行为造成,乙只对丙造成轻伤,但乙仍需承担既遂的刑事责任。

二、区别对待原则,即在坚持全面责任原则的前提下,应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主从犯的区分,并在量刑时予以区别对待。例如在前例中,甲直接造成丙的死亡结果,因此在量刑时应对甲和乙有所区别。

三、罪责自负原则,即对于明显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侵害行为,只应由实施该行为的侵害人单独负责。例如甲乙共谋对丙进行身体教训,但其中一人突然使用超出约定的暴力手段造成严重后果,未参与超常行为的其他共犯人,只对其原定计划内的行为负责。

请您根据这些法律原则和程序,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寻求合适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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