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接故意的内涵界定
间接故意犯罪是否被刑法故意犯罪的规定所涵盖,这是我们需要探讨的问题。刑法第14条明确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此结果持希望或放任态度,因此构成犯罪的,即为故意犯罪。”这一规定揭示了犯罪故意由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部分构成。换言之,如果行为人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具有社会非难性,并且对此持希望或放任态度,那么就构成了刑法意义上的犯罪故意。
对于间接故意的概念,理论界存在多种解释。有的观点认为,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另一种观点则强调,行为人必须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并对此加以放任,才能构成间接故意。尽管存在不同的理解,但大部分观点都认同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划分源于刑法第14条对行为人意志因素的表述。换言之,“希望”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直接故意;“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则为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核心在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对其持放任态度。这种放任的态度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间接故意的本质特征。关于间接故意的具体定义和特征分析将在下文详细阐述。 对于学者边沁提出的理论解释关于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之间的关系也是非常有趣且具有研究价值的理论课题。 在理论上探索间学界的讨论中,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学界对于认识因素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表现为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认识,有的则认为表现为必然性认识或两者兼有。对于这个问题学界存在激烈的争论。在实践层面看间接故意无论是间接故意还是直接故意对于故意犯罪的成立和责任并无影响。刑法主要惩治的是故意犯罪只有深入探究间接故意与刑事责任的联系才能真正凸显其实际意义因此对间接故意的研究必须考虑到刑事责任这一核心要素才是更具现实意义的否则探讨其具体类型并无太大价值。然而目前刑法对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为后续的研究留下了空间。综上所述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来看对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的研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探讨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问题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等详细内容将在下文展开论述。二、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问题
(一)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
行为人意识到自己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对于行为目标对象以及其他环境因素的认识较为模糊或不明确。这种认知是基于当时的客观条件,包括外在和内在的条件。外在条件如犯罪的时间、地点、自然环境和行为方式等,而内在条件则涉及行为人的年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及专业技能等。
尽管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危害结果,但这种认识是间接的、概率性的,并非确定无疑。这种认识构成了间接故意的认知因素。间接故意的认知因素包括认识内容和认识程度。认识内容涵盖行为的实际情况、行为的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客体的事实以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对这些内容的认识通常是一般性的,并不需要精确无误。
关键在于行为人的认识程度。由于刑法规定并未明确指明认识程度是确定还是可能,因此引发了理论界的争议。一般认为,间接故意只涉及到危害结果的可能发生,如果行为人预见到的结果必然发生,那么他们的心态就不能被视为间接故意。有的学者认为,即使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危害结果,但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也存在,这种情况也可以视为间接故意。
个人认为,间接故意的认识程度应该是对危害结果发生的不确定性认识,即“可能性认识”,并不包括“必然性认识”。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明确的认知,但他们对行为间接引发的危害结果的认知是不确定的。例如,某人投毒的案例中,行为人只对受害人与他人共同食用有毒食物后可能导致死亡的结果有可能性认知,而非必然性认知。间接故意的放任心理是建立在预见到事物发展有多种可能性和不固定性的基础上。
接下来探讨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意志因素与认知因素紧密相关,并且是构成间接故意的决定因素。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某种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的可能性,才会对危害社会的结果采取放任的心理态度。
关于意志因素,即放任的意志,是指行为人为了某种利益,愿意承担某种危害结果发生的风险的心理态度。对于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包括放任说、同意说、容忍说和不违背本意说。这些学说都强调了行为人在认识到行为可能产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追求或接受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简单来说,间接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某事可能发生并视之为可接受的情况。关于刑法理论中的四种学说,“容许说”在刑法界与实务界被广泛接受,并成为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主流观点。这一主流观点的依据源于刑法第14条的规定,即“容许这种结果发生”。这里的“容许结果发生”并非仅限于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解释。
前面已经提及,由于刑法未明确规定间接故意的具体内容,因此“容许结果发生”实际上指的是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也就是说,这种“容许”的心态可以是间接故意的心态,也可以是直接故意的心态。在本篇中,我们将对间接故意的“容许”心态进行深入探讨,首先排除那种明知会有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却放任其发生的直接故意情况。
那么,何为间接故意中的“容许”心理态度呢?从字面意义上看,“容许”意味着听其自然,不进行干预。但若从心理学和罪过理论的角度深入分析,其内涵则更为复杂。
“容许”一词并非毫无缘由地自发产生,它总是与一定的希望意志相联系,是依附于这种希望意志而形成的。在间接故意的情境中,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是否真的会发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他们不希望结果发生,但也没有采取措施去防止其发生,而是选择了顺其自然、漠不关心的态度。
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并非完全漠不关心。因为危害结果是基于实现行为人追求的目的行为而发生的。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为了达到其预定目的而选择接受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心理态度反映出,行为人认为实现其既定目的比防止发生危害结果更为重要。
在间接故意的情境下,行为人最初可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但这种不希望并非是“容许”的真正含义。任何间接故意犯罪都是以追求某种目的结果为前提的。这种目的结果可能导致行为人原本的意志形态产生变化:只要行为人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发某种危害结果且不希望其发生,那么只要停止预定行为,危害结果就不会出现。然而为了追求另一目的结果,行为人仍会选择实施预定行为。这便在主观上产生了一种矛盾:既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又想实施会引发该结果的行为。
在故意犯罪的意志因素中,存在希望意志和容许意志两种表现形式。希望意志存在于直接故意之中;而容许意志则存在于间接故意之内。“容许”的精髓在于行为人在追求客观结果时所表现出的消极心理态度——介于积极追求与反对之间、对后果不计的心理状态。这种心理态度体现了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的不在意,即使如此仍然会选择执意进行某项行为或不进行某项行为。
除了上述本质特征外,间接故意的明显表象特征是行为人追求的结果与实际发生的结果之间存在偏差。这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并不具有独立性而是伴随着追求某种利益的同时滋生出来的。因此很难确定其作为故意犯罪是否具备预谋的特性。也正因如此才表现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结果的不确定性及其所采取的行为手段仍是为了达到既定目的的一种手段或途径。“容许”的意志与依附的主观意志之间存在一种内在联系及必然的关系联系使得两者相辅相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行为体系进而导致了特定结果的发生或者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