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草案九近期在立法程序中迎来二次审议。此次草案针对校车业务及旅客运输行业做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若从事相关业务的人员严重超过车辆额定乘员或超速行驶,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这一调整对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下面由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危险驾驶罪的新规定概述
根据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导致重大事故的行为被视为危险驾驶罪。若行为导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将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对于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行为,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导致死亡的,最高可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在刑法修正草案九中,对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处以拘役并罚款: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若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将按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
二、校车超载超员写入刑法的社会背景
实践中,部分接送学生的校车管理不规范,存在严重超员、超速的现象,导致恶性事故的发生,严重危及学生安全,社会影响恶劣。将这种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是十分必要的。同样,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的机动车超员、超速也容易引发重大伤亡事故,应明确将其规定为犯罪。对客运车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驾驶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应追究刑事责任。
三、初审与二审对于超员超速的规定
初审稿明确了危险驾驶罪的四种情形,其中包括追逐竞驶情节恶劣、醉酒驾驶、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员超载或超速行驶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
二审稿对于超员超载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将“在公路上从事客运业务、严重超载或者严重超速”修改为“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此类行为将受到拘役并处罚款的惩罚。
在去年的刑法修正草案九初审时,部分常委会委员也强调了实践中存在的不规范校车管理问题,以及超员、超速导致的恶性事故对学生人身安全的严重威胁。他们建议应增加相关规定,将此类行为定为犯罪,并明确对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等从事旅客运输业务的机动车超员、超速的行为应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