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户骗取家电下乡补贴行为的犯罪性质探讨:是否构成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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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职人员若利用自身权力非法侵占国有资产,便可能触犯贪污罪。定罪处罚时,需考虑实际侵占的财产数额。那么,大家是否了解经营户假借家电下乡政策骗取补贴是否构成贪污罪呢?下面将由我们为您提供详细的解答。

经营户齐某是山东省德州市某县太阳能经营部的负责人。他经过县商务局的审核备案,获得了《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并且与县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垫付协议书》。在接下来的六个月里,齐某与某物业公司合作,将210台本不享受国家家电下乡补贴的太阳能设备安装在城镇居民小区。按照规定,这210台太阳能是不应获得国家补贴的。但齐某却想方设法,通过截留下乡标识卡、冒用农户户籍资料虚开发票等方式,将虚假信息录入家电信息管理系统,并以此向县财政部门申请,最终骗取了国家家电下乡补贴款八万元。

针对齐某的行为,承办检察官存在两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贪污罪。他们依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通常指的是因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情形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由于齐某与县财政局的关系并不属于这三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因此他们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齐某在销售享受补贴的家电时,只是负责一些劳务性工作,如准确录入、代垫补贴、如实申报等,与经营管理国有财产没有直接关系。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齐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他们认为齐某符合受国家机关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贪污罪主体身份。《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虽然列举了三种常见的委托方式,但并未穷尽所有方式。他们认为齐某与县财政局签订的《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垫付协议书》就是一种委托方式,双方形成了委托关系。这份协议赋予了齐某在销售享受下乡补贴家电的过程中,对农户信息进行初步审核的权力。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在实践中,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等与被委托者就国有财产的管理、经营签订的协议,包括承包、租赁、临时聘用等方式在内的各种形式,都是双方以平等身份签订的委托协议。虽然双方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但委托人对被委托人的活动可以进行监督。本案中,齐某经营的门市部经过县商务局审核备案,并与县财政局签订了协议,这表明双方已经形成了民事上的委托关系。根据这一关系,齐某在申报补贴款的过程中利用了职务之便,骗取了国家下乡补贴款,这一行为完全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我们认为齐某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国家下乡补贴款的行为确实构成了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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