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多年前,某地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肇事事故,导致一人死亡和一人受伤,然而肇事者却选择了逃逸。去年,死者的家属偶然发现了肇事者并报警要求警方抓捕。公安机关告知他们,已经过了追诉的时效,不能立案处理。那么,究竟什么是追诉时效?追诉时效是如何计算的?法律对于追诉时效有哪些具体规定?针对这些问题,123律师网(12364.com)为我们整理了关于追诉时效的详细介绍。
关于追诉时效的计算方式:
一般犯罪的计算:
对于没有连续和继续状态的犯罪,其追诉期限通常从犯罪成立之日起开始计算。犯罪成立之日指的是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那一天。由于刑法对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不同的规定,因此认定犯罪成立的标准也会有所不同。对于不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实施行为的那一天就是犯罪之日;而对于以危害结果为要件的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那一天才是犯罪之日。
连续或继续犯罪的计算:
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那么追诉期限将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对于连续犯,指的是最后一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完成的日子;而对于继续犯,则是指持续状态下的犯罪行为结束的日子。虽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惯犯的追诉期限该如何计算,但根据刑法规定的精神以及惯犯与连续犯的关系来看,对于惯犯的追诉期限也应该从最后一次犯罪之日起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不予以立案的,将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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