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如渎职侵权、贪污贿赂等,公众历来深恶痛绝。这些行为极易引发和激化矛盾,扭曲社会价值观念,败坏社会道德,阻碍社会文明进步,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严重的不稳定因素。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有责任运用法律武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制环境。
但职务犯罪的特殊性使得侦破工作面临很大难度。犯罪嫌疑人由于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反侦查能力,其心理活动复杂多变,给侦破工作带来极大的挑战。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大致归为以下四种:
一是本能避险心理。这是人类最原始的自我保护心态的体现。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产生的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等心态,就是这种“本能避险心态”的反映。这种心态存在于整个反侦查过程中,只是不同阶段表现程度不同而已。
二是畏罪惧罚心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往往心神不定,担心罪行暴露受到法律惩处。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竭力掩饰、隐瞒罪行,进行反侦查活动。
三是侥幸过关心理。职务犯罪嫌疑人是特殊主体,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熟悉政策法律,在某些犯罪手段上较为狡猾隐蔽。在审讯过程中可能会百般抵赖,企图侥幸过关。
四是顽固抗拒心理。这种心理驱使下的犯罪嫌疑人一旦案发,便会拒不认罪,顽固对抗,对可能的刑法处罚抱有抵抗态度。
那么,这些心理的成因是什么呢?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犯罪嫌疑人基于其身份、地位所形成的“关系网”是其实施反侦查活动的重要原因。他们可能利用这些关系网进行说情、泄露案情、接触举报人或重要证人等,对抗侦查活动。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存在一定的问题也是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活动的重要因素。比如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取证问题,个别办案人员的法律素质问题,以及只注重取证实体内容而忽视程序要求的问题等,都可能造成证据可靠性差,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可乘之机。
当前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一些办案人员在取证过程中不够全面细致,不注重讯问艺术,往往只重视突破案件,轻视证据收集,过度依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忽视其他证据的重要性。这导致案件证据体系存在缺陷,容易给犯罪嫌疑人后续的串供、翻供等活动留下可乘之机。
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由于侦查手段和取证方法的水平相对较低,加上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知识欠缺,以及情感和权力的干扰,导致案件突破难、取证难、诉讼难的问题屡见不鲜。刑事立法的不完善也导致侦查、起诉、审判人员对同一事实、同一证据认识不一致,案件久拖不决的情况时有发生。例如办理的方庄煤矿焦某贪污案便是如此。这些问题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等进行串供、伪证等行为提供了充分的时间和条件,加剧了案件的复杂程度,加大了逃避惩处的可能性。
司法腐败现象也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一些意志薄弱者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抵挡人情、金钱和权力的诱惑,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地下交通员”或军师,为他们出谋划策、制造障碍、钻法律漏洞。个别关键性证据的丧失也给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带来了可乘之机。如案件当事人或证人逃匿、物证书证被销毁等,使得案件陷入僵局。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要了解和掌握犯罪嫌疑人在诉讼各环节的心理特征,加强法律政策教育和思想教育,稳定其思想情绪。要认真判断犯罪嫌疑人的翻供真伪,深入分析其翻供动机和前后关联性,对比分析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协调性。还需要强化侦查手段,获取充分确凿的证据,提高侦查意识,拓宽取证范围,加快办案进度,并加强监控防止串供等现象的发生。对于顽固对抗的行为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加大打击力度,起到警示作用。通过这些措施,我们不仅可以顺利侦破案件,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还可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的健康发展。也需要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积极支持检察机关的查案活动,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和错误的立场观点为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提供便利。发案单位的领导也应该积极配合和支持检察机关的查案工作,避免设置障碍和阻力。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