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45条的规定,有期徒刑的时长介于六个月至十五年之间。但也有特殊情况下,存在例外:
如果涉及刑法第50条的情况,死刑缓刑执行的期间如有重大立功表现者,期限结束转为有期徒刑后最长可以达到二十年的有期徒刑限制。这也意味着死缓期满之后被判为有期徒刑的最高年限并非局限于法定的上限。
在数罪并罚的情形下,依照刑法第69条处理时,被判定多种犯罪有期徒刑总期限可加至二十年。若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再次犯罪,按照刑法第71条的要求来看,在确定最终刑罚时将依据原有刑期并同时兼顾新的罪行进行判决,因此实际执行的刑期可能会超过十五甚至二十年。
至于有期徒刑的计算方式,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有期徒刑执行日期;如果在判决前犯罪嫌疑人已被羁押或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都将算入刑期之内。判决生效之日即是人民法院签发执行通知书之时。换句话说,从这一天开始算起即为有期徒刑的开始执行日期。在此之前虽然做出了有期徒刑的判决决定但并未正式移交给公安机关执行的,不能算作判决生效之日,也不能开始计算刑期。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羁押一天折抵刑期一天。也就是说如果在判决前犯罪分子被采取拘留措施的时间,会算入有期徒刑的执行期限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