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非法行医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阐述“未取得执业资格”及“情节严重”的具体定义,这给法官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带来了不小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发布的《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那么,什么情况下算是“未取得执业资格”呢?
根据该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应被视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
1. 未经合法程序获取或通过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却从事医疗活动的;
2. 个人未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却开设医疗机构的;
3. 在医师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期间仍从事医疗活动的;
4. 未获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却在乡村地区开展医疗活动的;
5. 家庭接生员执行了超出家庭接生范围之外的医疗行为。
那么,哪些情况又属于“情节严重”呢?
该司法解释同样给出了明确的界定:
1. 导致就诊人出现轻度残疾或器官组织损伤,从而造成一般性功能障低的;
2. 造成甲类传染病的大范围传播或流行,以及存在传播、流行风险的;
3. 使用假药、劣质药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这些行为足以对人体的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4. 非法行医者已经受到卫生行政部门两次行政处罚后,再次进行非法行医的;
5. 其他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份司法解释的发布,为法官在审理非法行医案件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众了解何为“未取得执业资格”和“情节严重”提供了清晰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