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定义,累犯是指那些在执行完刑事处罚或在假释期间又被判处刑罚的犯人。对于累犯的定罪量刑,刑法中有一般犯罪和特殊累犯两种情形。那么,针对累犯的辩护词该如何撰写呢?下面通过一则范例为读者进行解答。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们:
我代表被告人,就起诉书中关于某被告人犯盗窃罪的指控,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对于起诉书中指控的盗窃罪名,我们并无异议。关于该被告人是否具备“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及盗窃数额的认定,我们持有不同意见。
关于该被告人是否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我们认为公诉人将其累犯情节直接视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做法值得商榷。在刑法中,累犯的处理有专门的规定,即应当从重处理。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将累犯情节与其他严重情节混为一谈。对于该被告人来说,其犯罪手段并未表现出特别严重的情节,被窃物品和被害人也并不具有特殊性。我们认为公诉人将其认定为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做法过于严苛。
我们也不认为盗窃次数多就能作为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据。因为每次盗窃的金额并不高,总金额也只是刚好达到构成犯罪的数额要求。如果仅因为盗窃次数多就判处重刑,显然是不合理、不公平的。更何况,起诉书中指控的多次盗窃中,很多证据并不充分。
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在被告人不承认犯罪的情况下,要证明其盗窃罪行仅凭被害人的陈述、搜查笔录、被盗物品发票、物价鉴定书等证据是不充分的。因为这些证据只能证明被害人有失窃,并不能直接证明这些物品是被告人偷的。刑事审判需要严密的证据链,具有排他性。对于没有指纹鉴定和辨认笔录的失窃物品,我们不能将其计入盗窃金额。
关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虽然其多次犯罪,但也有其值得同情和宽容的一面。据我们了解,该被告人身体很不健康,患有多种疾病,长期服刑使得他未能得到良好的治疗。我们呼吁在定罪量刑时,不仅要考虑施加刑罚,也要从人性化的角度考虑他们的最终出路。
我们认为对于该被告人的定罪量刑,应该坚守罪行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严格掌握证据的把关,最终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量刑。
此致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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