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形式:对于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主要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如果他们被证明具备这种能力,那么他们将承担刑事责任;否则,他们将不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立法方式的特点在于:
1. 判断一个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并非依据法律规定,而是依赖于法官的判断,即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辨认和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
2. 这种立法方式赋予了司法过大的权限,容易导致司法实践中的不统一和不协调。它将决定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重大原则问题,交由司法人员裁决,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司法工作的复杂性。
第二种形式:在法律规定中明确列出一些较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处于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如果犯下这些行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对于未列出的犯罪行为,他们则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方式的特点在于:具体明确地在法律中规定了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于处于相对负刑事责任阶段的行为人,只要犯下这些行为就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官可以根据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和年龄进行裁决,这种规定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因此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极强。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2款的规定,我国采用的正是第二种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