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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2021-11-19 10:25 272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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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理财官方评定为【优质回答】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知道的是,发生普通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在没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之下,一般的交通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其实都属于行政处罚,我国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就是交警部门对违法司机作出行政处罚的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可没有行政处罚概念的这一部分人员,实际上根本就不了解,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接下来就由卓律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一)扣留车辆;
  
  (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三)拖移机动车;
  
  (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含量;
  
  (五)收缴物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
  
  二、对交通违章处罚不服怎么办
  
  1、有权知道违章的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2、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对处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内依法向当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法制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当事人对吊销驾驶证的处罚、罚款额度较大的处罚、强制报废车辆的处罚或者对车辆作出罚没决定的处罚,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三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的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第三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三十五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十六条 交通管理部门及其执行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执法人员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所属交通管理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的执行,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实施.
  
  第三十七条 对需继续行驶的船舶、车辆实施暂扣证照或者吊销证照的行政处罚,交通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发给当事人相应的证明,允许船舶、车辆驶往预定或者指定的地点.
  
  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下列适用一般程序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后,案件调查人员应当填写《交通行政处罚结案报告》(附件十四):
  
  (一)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决定完毕的;
  
  (二)申请人民法院或者由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的案件,已经执行完毕的;
  
  (三)对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的.
  
  以上便是卓律网小编为您带来的有关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通过对上文的了解,我们已经由此得知,交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包括大家再熟悉不过的扣分,拖动当事人的车辆,对当事人进行行政拘留等这些情形都属于行政处罚的。只是简单的违章并不会有特别严厉的处罚,但因为违章而造成的一些重大交通事故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不仅是行政处罚了。并且对交通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司机也具备提出抗议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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