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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要约可以作为合同吗

2021-07-01 15:25 252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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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签订合同有不同的方式,而要约是其中一种,如果想他人与自己签订合同的,可以发出要约邀请,要约送达受要约人后生效的,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承诺,那么民法典中要约可不可以作为合同?卓律网律师顾问整理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民法典中要约可以作为合同吗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发生生效的,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生效的,要约可以作为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八十三条【合同成立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失效的情形
 
  要约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要约失效后,要约人不再受其约束,受要约人也终止了承诺的权利。要约失效后,合同即失去了成立的基础,受要约人即使承诺,也不能成立合同。民法典规定,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表示拒绝,或对要约进行了修改、限制或扩张。要约人一旦收到受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即因被拒绝而终止效力。受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限内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为发出的新要约。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条件,要约即失效。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限。在该期限届满时,受要约人未为承诺的,要约就失去效力。在该期限届满后,受要约人又表示接受要约的,该意思表示不为承诺,只能看作是一种新要约。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对要约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的要约,是对原有要约的拒绝。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发生要约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生效后,合同就成立。这时,要约就是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卓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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