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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要求延迟举证

2024-03-01 16:59 100
杨耕田律师 合同纠纷、欠款纠纷、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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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行政诉讼中是可以要求延迟举证的。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十五天。行政诉讼举证的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以及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一、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要求延迟举证

在行政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案件延期举证。但在申请过程中,必须给出足够的理由,证明当事人在举证期间内确实无法搜集到直接证据,才能申请延期举证。

二、行政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多长时间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是十五天。被告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果法院准许延期提供证据,被告应在正当事由消除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若逾期提供证据,将视为被诉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延期提供。若原告或第三人提出了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证据,经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

三、行政诉讼举证的证据应包括哪些

1. 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书面材料。

2. 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例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 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 证人证言:即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5. 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 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针对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的对象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8. 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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