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连带责任是指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共同侵权人或共同危险行为人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都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对于受害人而言,他们有权向其中的任何一个人或数人提出赔偿请求,而相关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其中一人或数人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全部损失,那么其他共同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就会免除。
在侵权法中,规定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使受害人处于更有优势的地位。共同侵权行为被视为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其造成的损害往往比单独行为更为严重,因此要求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共同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具有不可分割性,因此各行为人都应共同承担责任。在多数共同侵权行为中,各行为人的共同过错使得他们的行为形成一个整体,每个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因此各行为人都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连带责任具有独特的特点。这是一种整体责任。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如果构成共同侵权行为,那么各个机动车的保有人都对受害人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向受害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无论各机动车保有人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和所起的作用如何,都不影响连带责任的整体性。受害人有权选择任何一个机动车保有人来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请求赔偿,也可以选择向所有共同加害人请求赔偿。共同侵权连带责任中各机动车保有人内部是有责任份额的。虽然对外他们承担整体责任,不分份额,但内部会根据各自的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来划分责任份额。
各机动车保有人承担的责任份额是连带责任的最终归属。当部分共同加害人承担了超出自己责任份额的责任后,他们有权向其他未承担应有责任份额的共同加害人追偿。最重要的是,作为共同加害人的机动车保有人承担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得改变。即使内部有责任份额或内部约定,也不会改变其连带责任的性质。任何基于内部协议试图免除或减轻某个或某些机动车保有人的责任的做法,对受害人不产生效力,不影响连带责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