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租汽车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也包括附加免赔特约险种。近期,该出租车发生了事故导致第三方人员受伤。事故责任经过公安部门认定,司机承担全部责任。经过调解,出租汽车公司向受伤人员赔偿了包括进口医疗器材费用在内的总计赔偿金。但在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进口固定钢板费用与国产钢板之间的差价部分。为此,出租汽车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此案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进行了审查。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赔偿医疗费用的原则,即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并未限定医疗费用仅包括医保范围内的用药和器械。对于使用非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或器械所产生的费用是否属于“必须的费用”,法院认为应以是否基于病人的生命健康而采取正当医疗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为标准。只要是在医疗过程中,出于保护病人利益的目的所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都属于交通事故创伤治疗的必须费用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医疗费。在此案中,医生已经出具证明说明因为国内器械无法实现救治目的而采用进口器械,因此这部分医疗费用是合理且必要的。根据法院的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保险金差额。
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需要向出租汽车公司支付保险金差额人民币四万多元。这表明保险公司对于因抢救伤者必需的进口医疗器材费用也需要进行赔偿。此判决体现了保护受害人权益、注重生命健康救助的司法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