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
董女士的女儿在钱某经营的迎宾酒楼担任服务员。该酒楼有明确的薪资规定:服务员每月底薪为700元,同时根据其负责的包间客人消费酒的数量进行提成。某日晚,董女士之女在服务过程中,以陪顾客饮酒的方式促销。她在饮用约半斤白酒及数瓶啤酒后感到身体不适,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酒楼老板钱某拒不承担赔偿责任,董女士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分歧点解析]
本案在法庭上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陪酒并非工作要求,且董女士之女作为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自身有心脏病史的情况下仍选择饮酒,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董女士之女在酒楼工作期间因促销而陪酒,属于“从事雇佣活动”,雇主应承担相应责任。
[详细分析]
笔者支持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董女士之女在酒楼工作期间为促销而陪酒,此行为与酒楼的经营活动有直接关联。
酒楼为了获取利润,不仅制定了提成规定激励服务员向顾客推销酒类,而且对服务员陪酒的行为也采取了放任态度。从客观上讲,酒楼老板钱某对董女士之女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虽然董女士之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知道自身有心脏病史,但她为酒楼和个人利益而努力工作,在行为上并无明显过失。
考虑到董女士之女在明知自身身体状况的情况下仍选择过量饮酒,其主观上对造成自身死亡的后果有一定过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裁定由钱某承担80%的责任,而董女士承担20%的责任。
[法律提示]
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多部法律。《民法典》在民事法律领域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特别对于涉及交通事故等民事纠纷,公民应当及时了解新法规定并采取相应措施。如有需要,可咨询专业律师或访问123律师网等法律服务平台获取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