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审理期间,受害人李某向初级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因误工、精神损失等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总计近八千元。经过调解,王某一次性赔偿了李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六千元。
王某对初级法院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进而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了禁行规定,逆向行驶。在撞伤人后,他并未停车救治,而是选择高速逃离现场。此举不仅再次撞伤了两人,还继续驾车逃离。王某的行为导致了多起连续的交通事故,其中包括撞坏一辆出租车和其上的乘客。他在倒车、转向、再次驾车逃离的过程中,与其他车辆相撞,直至车辆无法行驶才被迫停了下来。这种驾驶行为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导致两人重伤、两人轻伤,并造成多辆机动车受损。王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鉴于王某能够积极赔偿部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在量刑时给予了适当的从轻处罚。初级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的判决是正确的,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中院维持了原判。
案件详述:
在北京市东城区,无业人员王某酒后驾车接连发生事故。他不断地驾车高速逃离现场,直到撞到墙壁才停了下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了王某的上诉,维持了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十一年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在二〇〇三年九月一日下午两时左右,王某酒后驾驶一辆“帕萨特”车在东城区东四六条违反禁行规定,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时,汽车的左后视镜刮倒了一位正常骑车的俞某。他没有停车,继续向西行驶至东四六条西口附近时,将同向行走的陈某撞倒在地,将常某挤撞在停放的“桑塔纳”轿车上。陈、常两人被撞后当场昏迷,“桑塔纳”轿车的右前门受损。王某继续驾车高速逃离现场,撞到了姚某驾驶的“夏利”出租车右侧,导致车上的李某受伤。出租车被撞后车尾又与另一辆“帕萨特”轿车相撞。王某随后倒车并转弯,继续驾车沿东四北大街向南行驶。在东四二条西口附近他又撞到了一辆奥拓车的尾部。王某继续驾车转弯驶入东四二条内时,因撞到民宅墙被迫停车。经鉴定,陈某和常某为重伤,俞某和李某为轻伤;四辆被撞的车辆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济损失总计四万余元。
在当日下午三时五分对王某进行检验时,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达359mg/100ml;十五时八分抽取的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7.1mg/100ml。这一事实进一步证明了王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驾驶车辆。此案例再次提醒人们酒后驾车不仅危害自身安全也威胁到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坚决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