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解读
一、《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时,若需要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人体损伤、尸体、车辆及其行驶速度、痕迹、物品以及现场道路状况等进行检验或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专业机构来完成。这些检验或鉴定工作需要在二十天内完成。如果需要延期,须经过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须报请省级人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二、关于普通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
1. 划分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抢救伤者。此时建议及时报警,让介入处理。会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并对车辆进行技术检验,最终根据整个事故的情况及成因,对事故责任进行划分。
2. 保留肇事者的相关身份资料:在责任划分完毕后,会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伤者及家属需要注意的是,在领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一定要在队复印肇事者的驾驶证、行驶证以及车辆保险单,以备起诉时使用。
3. 保管好医疗费用押金单:在住院期间,医院在收到相关费用后会出具押金单,出院时凭押金单进行结算。押金单一定要妥善保管,否则可能遇到无法办理出院或者办理出院困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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