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可行性与可操作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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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教授近日接受采访时表示,《强制三者险条例》存在一些问题,其可操作性不强。据郝教授透露,官方对于强制第三者责任的理解并不够清晰,相关内容的制定也存在缺陷。

关于保险费率制定的问题,根据第6条的解释,会对各家保险公司的保单进行审批,导致费率存在差异。按照第22条的规定,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和条款费率,这就引发了矛盾。在这样的背景下,需要制定一个责任限额,以解决这个问题。

郝教授还指出了保险责任划分不明确的问题。由于责任限额有限,商业第三者保险不能取消。如果司机同时购买了两种三者险,在发生事故后,应该先用哪种进行赔付?需要明确划分责任,按比例进行赔偿,明确哪些责任属于强制三者险的赔偿范围,哪些属于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范围。

关于“中资”的说法,第5条规定中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强制保险业务,郝教授认为这一说法对于已经享受国民待遇的外资保险来说并不妥当。

第44条的规定也引起了郝教授的担忧。该条规定,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商业保险合同变更为强制保险合同。郝教授担心这一条款在实际操作中会引起麻烦,同时强制保险的保额是否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也是一个未知数。

郝教授还表示,强制三者险的出台对商业三者险不会造成影响。他认为强制三者险的保额应该适中,比如在5万元左右,主要满足低端需求。如果保额过高,对购买中低档车的消费者来说可能并不利。

关于《强制三者险条例》的关键条款,郝教授也进行了解读。他强调,在审批保险费率时,应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被保险机动车在道路上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保险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近,《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的出台旨在解决诸如无责任事故机动车赔偿及保险公司是否拒绝赔偿等普遍关注的问题。其中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并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这将有助于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问题,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明确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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