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受理要求来看,《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依据《工伤认定办法》的条款,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填写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由此可以理解,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劳动保障部的《工伤认定办法》,均未明确规定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必须提供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
从具体依据分析。社保局要求汪某提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依据,主要来源于工伤认定申请表中的“填表说明”。该说明中有一项规定,即“因机动车事故导致的伤亡事故申请工伤认定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这并非强制性的条款,而是一种引导性的说明。其目的是为了指导申请人尽可能提供详尽且有效的申请材料,以便于准确进行工伤认定。从该条款的内容来看,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和“其他有效证明”具有选择性,申请人可以选择其中之一或者同时提供两种证明材料。在汪某的案例中,其提供的证人证言已经证实了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这完全符合“其他有效证明”的要求。至于这份证言是否能在工伤认定时被采纳,目前尚无法确定,因为在工伤认定的初步审查阶段,主要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性判断。
【案例解读】
某电器商行的员工汪某在骑摩托车回家的途中不慎摔倒受伤。汪某认为自己属于工伤范畴,于是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石某、齐某等人的证词以及自己的住院资料等证据。但社保局在审查后认为汪某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缺少部门的责任认定书,因此认为申请材料不完整并要求其在10日内补齐。由于汪某当时未报警,所以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社保局因此作出了不予受理汪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认为社保局的决定存在一定的问题。虽然工伤认定申请表中有所谓的“填表说明”,但该说明并未明确规定责任认定书为必需的证明材料。而且,汪某已经提供了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来证实其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事实。笔者认为应该撤销社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要求社保局对汪某的工伤认定申请进行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