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出租车司机张甲(男,34岁)将自己的出租车交给无驾驶证的表妹张乙(女,24岁)驾驶,自己在副驾驶指导。不幸的是,张乙驾车撞倒了行人沙某,导致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张甲为获取保险赔偿及避免张乙承担刑事责任,决定替张乙顶罪,并向公安机关作出不实供词。
分歧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张氏兄妹的行为涉嫌犯罪无异议,但对于具体涉嫌何种犯罪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张甲明知张乙无照驾驶,仍让其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因此二人均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观点是张甲和张乙在事故后互相作伪证,因此张甲构成伪证罪,张乙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
第三种观点是张甲替张乙顶罪,意图使其逃避法律制裁,自己获取保险赔偿,因此张甲构成包庇罪,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四种观点是张氏兄妹在事故后互相作伪证已涉嫌伪证罪,应对二人以交通肇事罪和伪证罪实行数罪并罚。
分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张甲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虽然张甲让无照的表妹张乙驾车,但交通事故的实际后果是由张乙造成的,因此只有张乙构成交通肇事罪。张甲对事故有责任,但不构成刑事责任,应承担民事责任,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张氏兄妹不构成伪证罪。伪证罪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张甲和张乙虽然作了伪证,但他们的行为和主体并不符合伪证罪的特征。
张甲替张乙顶罪,隐瞒事实并向公安机关作不实供词,目的是让张乙逃避法律制裁,自己获取保险赔偿。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特征,即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帮助犯罪嫌疑人消灭证据,使其逃避法律制裁。张甲的行为对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产生了影响。
张甲的行为符合包庇罪的基本特征,构成包庇罪。张乙则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