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于一日正式实施,该法律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它仅仅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诉机关、审判机关还是案件当事人,都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过分依赖和迷信。他们普遍认为,相较于其他原始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效力更为强大。人民法院在裁决民事赔偿责任时,往往直接将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根据责任大小来决定损害赔偿数额。
为了纠正这种认识上的误区,我们需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时应注意的两个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违章行为与事故的认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有违章行为并不必然意味着要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所谓事故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该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确定当事人是否承担事故责任,首先要确定其是否有违章行为,其次还要确定这种违章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是否有必然的联系以及影响力的大小。不能因为有违章行为就必然要让其承担事故责任。
例如,某案例中,林某驾驶汽车装运石块时,因车速较慢,一儿童欲爬上该车,不慎摔下被碾压致死。虽然林某的车辆存在人货混装的违章行为,但部门在划分事故责任时认为林某负主要责任并追究其刑事责任是不妥当的。虽然人货混装违反了交通法规,应受行政处罚,但这一违章行为并不必然导致事故的发生以及儿童的死亡。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牵强附会地寻找机动车的违章行为,以此加大机动车应承担的责任。
在现实情况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碰撞时,除了考虑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外,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我国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加大机动车的责任意味着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更多的保险赔偿金。作为公诉机关,在审查交通肇事罪案中,必须改变过去完全依赖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来指控犯罪的做法。
我们需要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并非民事赔偿责任的划分。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视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确定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的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出台进一步确认了这一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不应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机动车作为一种高度危险工具,对其造成的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即使事故认定中机动车没有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负全责,机动车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作为证据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得到正确的使用和理解。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公正地认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即使有确凿的证据显示非机动车使用者或行人有违规行为并构成重大过失,同时机动车驾驶者已经采取了必要的应对措施,这仅仅意味着机动车驾驶者的责任可以被减轻,而非完全免除其责任。只有在事故是由非机动车使用者或行人故意引发的情况下,机动车才无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上述法规的制定彻底推翻了‘行人违规,白撞难免’的旧有观念,同时也在转变人们对于‘事故责任等同于赔偿责任’的传统思维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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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生效实施,而此前的《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总则》等法律将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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