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的有效期内,如果因被保险人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导致使用、消费或操作这些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会根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事先约定的赔偿限额内给予赔偿。
保险公司对于以下各项是不负责赔偿的:
1. 被保险人因与他人签订的协议而需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个协议,被保险人本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2. 根据劳动法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
3. 根据雇佣关系,被保险人对雇员所承担的责任。
4. 被保险人产品自身的损失。
5. 产品退换回收过程中的损失。
6. 被保险人所有、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也不承担以下责任:
1. 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出售的产品或商品造成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
2. 被保险产品造成的大气、土地及水污染等环境污染引起的责任。
3. 被保险人产品对飞机或轮船的损害责任。
4. 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等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
5. 由于罢工、、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直接或间接引起的责任。
6. 由于核裂变、核聚变、、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等引起的直接或间接责任。
7.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款。
8. 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部分,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