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女士带着一岁半的儿子乘坐自家轿车于某晚7时经过一个无红绿灯的路口,遭遇古某驾驶的厢式货车在此掉头转弯,两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郭女士的儿子颅脑损伤,经过抢救无效于次日离世。警方调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古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郭女士则承担次要责任。
古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警方立案调查并起诉至法庭。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古某辩解称婴儿未坐安全座椅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责任应由郭女士承担,自己并不构成犯罪。法庭在审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也详细解释了大队的责任认定理由:古某在驾驶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反路权原则的行为,因此被认定为主要责任方;而郭女士未为车上的幼儿配备并乘坐安全座椅的行为虽然也存在过错,但只是违反了安全原则,因此只承担次要责任。
经过法律教育,古某最终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也向法庭出具了谅解书。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古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许多车主存在一个误区,认为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婴儿乘坐机动车时必须配备使用安全座椅。实际上,我国早已推出了《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成人安全带和儿童约束系统的带扣不能通用,儿童不应该使用成人安全带。一些地方如上海、深圳、山东等地也通过地方立法规定,12岁以下的儿童不得乘坐在任何类型汽车的副驾驶位置,4岁以下的儿童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儿童安全座椅。警方在处理交通事故时,会将未按规定为未成年乘车人配备安全座椅的行为视为一种过错,并会承担相应的责任。但这毕竟只是违反安全原则,不会免除肇事方的主要责任。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法律严格判断责任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