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不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

哪些情况不属于车损险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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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损失不在车损险赔付范围内?关于这个问题,123律师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全车盗抢险条款

在车辆保险附加险中,对于全车盗抢险条款,有以下情形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1. 非全车被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或被抢夺;

2. 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3. 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的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4. 被保险人因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关罚没、扣押;

5. 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车辆被或被抢夺;

6. 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7.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失。

二、车上责任险条款

对于车上责任险,保险公司不赔偿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

1. 货物被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等;

2. 违法载运、包装不良、装载不当等造成的货物损失;

3. 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4. 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或本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等原因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5. 其他不属于本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其他附加险条款

除上述两种险种外,其他附加险如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等,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相应损失的赔偿责任。具体责任免除情形,可详询保险公司或相关条款。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

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2. 驾驶人存在多种违法或不符合驾驶资格的情况;

3. 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

4. 被保险机动车被扣押、收缴、没收、征用期间发生损失;

5. 在竞赛、测试、营业性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损失。

第四章关于机动车损失与费用赔偿的免责条款

在以下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

一、因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用于犯罪行为。

二、由于以下原因导致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

2.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污染(包括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等。

3. 高温烘烤、自燃、人工直接供油及不明原因火灾。

4. 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导致的损失。

5. 被保险机动车在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后,由于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且这些变更导致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6.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三、以下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由于市场价格变动导致的贬值,以及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2. 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及本身质量缺陷。

3.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遭受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而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4.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知道事故发生后,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导致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若保险公司已及时知道或通过其他途径应当知道事故发生的情况除外。

5. 因被保险人违反相关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第三章 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责任免除条款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存在以下情况,无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

2. 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药品后驾驶。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驾驶。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在实习期内驾驶特定类型的机动车,如公共汽车、营运客车等。

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

3. 被保险机动车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发生保险事故时,行驶证、号牌被注销,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被扣押、收缴、没收期间发生的事故。

在竞赛、测试、营业性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事故。

全车被盗窃、、抢夺或下落不明期间的事故。

第四十一条 免责情形:

以下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等不可抗力因素。

2. 被保险机动车转让、改装等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八章关于机动车转让、改装等变动的风险承担

当被保险的机动车发生转让、改装、加装或使用性质的改变时,若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且因这些变更导致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进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对因此产生的损失进行免责。

第九章关于事故通知的规定及相应责任

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由于重大过失未及时向保险公司通知,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时,保险公司对于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保险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的发生,则此条不适用。

第十章关于违反条款约定的责任承担

如被保险人违反了本条款第五十八条的约定,导致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通用条款之附加险种责任免除规定

玻璃单独破碎险:

在机动车的安装、维修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自燃损失险:

对于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损失的自燃、因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的起火损失、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如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本附加险的免赔约定以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为准。

车身划痕损失险:

对于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损失、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

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

对于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事故、非在保险人认可的修理厂修理时的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的返修、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拖延车辆送修期间等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修理期间费用补偿。本附加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1天的赔偿金额。

车上货物责任险:

对于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等货物损失,以及违法、违章载运造成的损失,包装、紧固不善等原因导致的任何损失,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的损失,保险事故导致的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的损失等,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

对于根据合同协议应由他人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未发生交通事故仅因第三者或本车人员的惊恐而引起的损害、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情形,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不计免赔率险:

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若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费用、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缺少相关凭证而增加的费用、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等情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对于可附加但未选择附加的险种约定以及不可附加的险种约定的情况,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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