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抚慰金成功获保险公司理赔案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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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传媒报道:近日,一起涉及精神抚慰金的保险赔偿案件经过法院审理,终于有了结果。在此案件中,车主为死者家属支付了精神抚慰金,但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认为此项赔偿属于责任免除范围,拒绝进行理赔。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认定该赔偿仍属于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

案件详情如下:去年,万州城客公司将其所属的大型客车在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并附加了特定条款。根据这些条款,如果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死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赔偿。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有冲突时,以附加条款为准。

不久前,这辆大型客车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造成行人余某受伤后死亡。经认定,司机熊辉对此次事故负主要责任。死者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车主方赔偿了死者家属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审查后决定只赔偿16729.75元。车主方拒绝领取赔款,并诉诸法院。

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精神抚慰金是否应该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及其特别约定均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由于事故发生在春节期间,相关职能部门轮流上班,无法即时处理,因此死者家属的误工费、住宿费等属于合理费用,应纳入赔偿范围。原告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也应该计入赔偿范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赔款37021.78元。

保险公司对此判决结果不满,并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保险公司认为一审判决其承担85%的理赔责任与案件事实和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保险公司坚持认为精神抚慰金不属于理赔范围,且司机熊辉已承担刑事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在审此案时认为,诉讼是基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市二中院审理后认定,虽然主险条款中确实将精神抚慰金列为免赔范围,但这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冲突。根据双方约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受害人或死者近亲属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的。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精神抚慰金。据此,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未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医疗费、处理事故人员的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555.03元,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险额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

最终,这场涉及精神抚慰金的保险赔偿案件终于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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