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法律应用若干问题的详解》第三条,所谓的“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特指行为人具备该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规定的情形之一,即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而选择逃跑的行为。那么,怎样的行为能够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呢?以下为其具体情况:
(一)在事故中导致一人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并且行为人承担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时,若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则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二)当交通事故导致三人以上死亡时,如果行为人被认定为负有事故的同等责任,并且其选择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的范畴。
(三)如果事故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且损失数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同时行为人因无能力赔偿且负有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并因此选择逃避法律追究,这同样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四)当行为人在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负有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时,若其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这也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
(五)若行为人没有驾驶资格却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负有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也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六)如果行为人明知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却仍然驾驶该车辆上路,并因此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同时负有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时选择逃跑的,这也是交通肇事逃逸的一种情形。
(七)行为人驾驶无牌证或已报废的机动车辆上路,并因此导致一人以上重伤且负有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时选择逃跑的,同样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八)当行为人严重超载驾驶并因此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他负有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时选择逃避的,这也是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的一种情形。
总结来说,无论是出于何种原因和情况,只要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后选择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均可能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