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被孙某驾驶的汽车撞伤,但并未构成残疾。肇事车辆已购买了交强险。陆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损失,共计3万元。保险公司主张,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只有残疾赔偿金等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由于陆某并未致残,只同意赔偿医疗费。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支付陆某1万元,并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支付误工费6866元、护理费2232元以及交通费200元。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当受害人只受伤并未致残时,其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是否能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得到赔偿。
从法律条文来看,现行的《条款》规定,在死亡伤残赔偿金限额项下包括了多种费用,其中并不限定于因伤致残的情况。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事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等,也包括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误工费等。不能简单地得出只有受害人因伤致残时,保险公司才需要赔偿误工等费用的结论。
对于“伤残”这一概念的理解,它不仅仅指的是构成残疾的情况,同样也包括只受伤并未致残的情况。在保险法的语境下,应将“伤残”理解为受伤和残疾的并列情况。对于交通事故中只受伤并未致残的受害人,其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交强险承保公司仍应予以赔偿。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热点问题汇编》也明确指出了这一点,一般伤者的误工费、护理费等在交强险限额内是可以得到理赔的。
对于“伤残”的理解应坚持上述观点,即受伤和残疾是并列的。如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只受伤并未致残,他们仍然有权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在内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