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描述:在18日那天,李某驾驶的货车不慎与张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受到严重的伤害。经过部门的调查认定,李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由于张某因伤势较重行动不便,他书面委托其叔叔张某某代表他参与赔偿事宜的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某与李某达成了一份赔偿协议,协议规定李某需要支付张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5万元,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之后,张某某私下又与李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内容为一笔4.5万元的一次性支付,张某放弃剩余的1万元赔偿款,并且不再向李某提出任何进一步的赔偿要求。张某并不认可这份补充协议,他认为张某某只被授权参与部门主持的调解,并未授权其签订放弃赔偿款的补充协议。张某要求李某按照原赔偿协议支付5.5万元的赔偿款。
经过审理查明,张某给部门及李某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张某某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主要是参与调解和处理事故赔偿事宜。张某确实曾经口头告诉张某某只参加部门的调解。这起案件经过法院的调解,最终李某支付了张某5.2万元的赔偿款。
对于这起案件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在代理张某签订赔偿协议后,其代理权即告终止。在此情况下,张某某仍以张某的名义与李某签订放弃部分赔偿款的补充协议属于无权代理。由于张某事后拒绝承认这份补充协议,因此该补充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应支持张某要求李某按原赔偿协议支付5.5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张某在授权委托书中并未明确规定代理期间,这存在一定的过失。尽管张某口头告诉张某某只参加部门的调解,但李某并不知道这一情况。当李某与张某某签订补充协议时,李某的主观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张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表见代理,该补充协议有效。法院应判决李某按照补充协议支付4.5万元的赔偿款,并驳回张某关于另外1万元赔偿款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个问题,我赞同第二种意见。关键在于能否认定张某某以张某名义签订补充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所谓表见代理,就是虽然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由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导致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被代理人需要为此负责。
表见代理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行为人属于无权代理;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3.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没有过失;4.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表见代理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其中之一就是代理权终止的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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