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前,关于死亡补偿费的计算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那时的标准是按照事故发生地的平均生活费来核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取了一种定型化赔偿模式来处理死亡赔偿金。这种模式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的固定赔偿年限进行计算。这一标准不仅与以往的法律法规相协调,而且避免了因主观计算导致的贫富差距和两极分化。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那么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所在地的更高标准进行计算。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以下几点需要明确:
1. 死亡赔偿金并非死者的遗产。它是在死者去世后,其家属或法定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而非对死者本人的赔偿。
2. 死亡赔偿金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它产生于夫妻关系终止之后,因此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属于死者的部分,也不能视为遗产进行处理。
3. 死亡赔偿金请求权的形成源于法律的规定,而非基于死者或家属的意愿或事先的合同约定。它是间接受害人的一种原始权利,体现了对侵权行为的惩罚、对人身权的保护以及对间接受害人利益填补的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