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案件中对责任认定的审查方式和评估策略
1、针对责任认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作为证据直接采纳。在处理交通事故诉讼中的责任认定问题时,通常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不予考虑,认定其效力并直接作为案件事实的证据采纳。虽然这种方式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比例不高,但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它基于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的观点,有助于民事案件快速审结,但有时会导致民事判决结果与客观事实的偏差。如果不加区别地套用关于公文书证证明力的规定,可能会将存在严重瑕疵的行政行为错误地作为定案证据。
2、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责任认定问题时应裁定中止诉讼,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解决。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应当先中止民事诉讼,通过行政程序或行政诉讼来解决责任认定问题,然后再恢复审理。如果当事人不愿意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程序解决,则视为当事人认可该责任认定,应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依据。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过多的诉讼中止会导致案件审理期限延长,增加诉讼成本,不利于社会安定和经济关系的稳定。中止诉讼可能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不符合诉讼效率的要求。
如果当事人不愿进入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直接认可责任认定的效力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这不符合诉讼证据制度的要求,也可能损害司法权的独立性、中立性和权威性。因为放弃部分审判权的作用领域其实是一种审判权向行政权的让渡,违反了“司法最终解决”的基本原则。不加审查即认可行政行为,可能使行政行为具有预决性质,损害司法权的独立性和中立性;也不符合诉讼证据规则中证据需经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要求,从而增加法律事实偏离客观真实的可能性。
3、合并诉讼程序,以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一并解决。有些学者认为,当事人对责任认定不服的,应提起独立的行政诉讼,在审查责任认定的行政诉讼过程中一并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民事纠纷。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先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其提起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民事诉讼事实、解决民事纠纷。由于当事人关注的是经济赔偿责任,如果让赔偿纠纷处于次要地位而被附属于行政诉讼,就显得不合理。这种观点类似于提出民事附带刑事诉讼的荒谬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