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发布的,具体文件编号为内公通字[2009]27号,该标准适用于2009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证据中并未提供具体的赔偿金额或详细的赔偿标准内容。证据提到了2008年度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的一些主要指标,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431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0827元,以及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4656元等。这些数据可能与赔偿标准的制定有关,但没有直接说明这些经济指标如何影响赔偿标准。虽然我们知道了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人身损害(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发布机构和适用时间,但缺乏关于具体赔偿金额或计算方法的详细信息。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赔偿标准,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