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悲剧在一家酒楼发生。女服务员董某,曾有心脏病史,因工作需要推销酒水,以底薪加销售提成的方式获得工资。在某晚的餐宴中,她为促酒水销售陪客户饮用大量白酒与啤酒。数饮后身体不适,最终因心脏病发作离世。酒楼老板钱某虽将其送医抢救,但董某不幸身亡。
【案情详述】
董某的父亲因钱某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将钱某告上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支付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在内的共计18万余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就董某的死因责任问题产生了两种不同看法。
第一种观点认为,董某作为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明知自己有心脏病史,仍选择陪客户饮酒,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她陪酒并非酒楼老板的强制要求,而是自愿行为,故与老板无直接关联。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董某身为酒楼员工,其陪酒行为应视为“从事雇佣活动”。酒楼为鼓励销售制定了不同档次的奖励措施,且老板钱某对服务员的陪酒行为持放任态度并从中获利,因此酒楼应承担一定责任。考虑到董某因过量饮酒诱发心脏病离世,可适当减轻雇主20%的赔偿责任。
【深度探讨】
作者倾向第二种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案中,董某的陪酒行为是为了酒楼和个人的双重利益,且酒楼通过此行为获得经济利益。可以认定陪酒行为属于“从事雇佣活动”。
董某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知道自身健康状况,但她仍选择过量饮酒并导致不幸后果。依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解释》第2条,受害人对自身损害有过失的,可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可适当减轻酒楼老板的钱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判决】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由酒楼老板钱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而董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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